《劳动合同法》凸显十个维权新亮点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07-12-28

        备受劳动者期盼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即将施行,关于这部新法可以总结出十个以下新的亮点。
        一、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。《劳动合同法》扩大了《劳动法》的适用范围,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。根据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,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续订“无固定合同”劳动者有权做主。根据规定,在“连续工作满10年”等三种法定情形下,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予签订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。同时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“违约金”有“上限”。根据规定,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。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,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,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。
        七、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。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八、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。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。
        九、收取“押金”最高可罚2000元。根据规定,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。
       十、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。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。